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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20日,延安市2014~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办法开始执行。据悉,延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低、报销高,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高于全省水平。
个人缴费全省最低
4月25日,延安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4~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从5月20日开始执行。今年,延安城市居民个人最低缴费80元,2015年个人最低缴费100元,远低于全省城镇居民平均140元个人缴费水平;今年,农村居民个人最低缴费是80元,农村居民家庭中的学生、婴幼儿个人缴费50元,而全省其他城市农村居民和学生、婴幼儿个人缴费都是80元。
此外,延安市城乡居民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为全省最低,全省大部分地市在1500元左右;而延安市内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处于全省较低水平,80%的地市均比延安起付标准高。对于乡镇医院,延安住院起付标准仅为100元,为全省最低水平,其他地市均比延安起付标准高。
享受医保覆盖面增加至78%
据悉,为解决城乡居民门诊看病问题,延安市政府决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8000多万元,用于建立城乡居民门诊个人账户,使延安市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一样,拥有个人账户资金,享受到门诊就医医疗保险待遇。每人每年个人账户划入60元,实行家庭成员通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城乡居民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的覆盖面由原来的7%增加到78%。
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处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减轻农民群众的个人看病负担,延安市将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100元,报销比例为90%。
大病保险报销与个人缴费挂钩
据了解,2014年度,延安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相比原来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选择低档1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72万元提高到了14.85万元,提高了2.13万元;选择中档150元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4.85万元提高到了17.33万元,提高了2.48万元;选择高档200元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6.96万元提高到19.80万元,提高了2.84万元。
为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该市继续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将大病保险政策完善为赔付金额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档次挂钩。这就意味着,个人缴费越多,报销比例越高,报销金额也会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