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本报拉萨6月5日电 记者廖卫华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获悉,为推动西藏非遗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非遗代表性项目将实行三级保护,非遗申报造假将被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及传承人补助经费。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琼介绍,针对西藏现状,《办法》明确提出西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同时,即将开展的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工作中,对因年事已高而无法带徒授艺的传承人,将对其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办法》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传承等方面的人员违反规定的系列行为作出了法律责权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