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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吴起县在全县实行封山禁牧,首开全国封山禁牧先河。
1999年10月16日,中共延安市委、市政府在总结吴起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实行封山绿化、舍饲养畜的决定》。
2000年,横山县在榆林地区率先出台《关于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养羊的决定》,推动传统放牧养羊向高效舍饲养羊转变。
2001年,榆林市定边、靖边等县开始实行封山(滩)禁牧。
2001年10月17日,榆林市政府出台了《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根据全市不同的生态经济条件,榆林市封山绿化分两步实施:定边、靖边、横山县和榆阳区4县(区)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先行封禁,其余8县从4月1日起实施封禁。
2002年9月,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决定》。
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退耕还林条例》。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2003年3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文号为陕政发[200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文件,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在榆林、延安、铜川、咸阳各县区的全部行政区域;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各县、区的渭河以北地区;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各县、区的林业用地(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地);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各县、区渭河以南地区的林业用地实行封山禁牧。
2004年,延安市出台了《封山禁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榆林市封山禁牧稽查大队成立,负责各县区、各乡镇封山禁牧督查工作。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我省范围内的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牧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为禁牧区域。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省封山禁牧有了法律依据。
2008年,榆林市政府制定了《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2年,榆林市政府出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意见》。同时,榆林市委组织部、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榆林市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