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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及实施《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情况新闻发布会。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琼在会上介绍,针对西藏现状,办法明确提出西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同时,在即将开展的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工作中,对因年事已高而无法带徒授艺的传承人,将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此外,办法提出要建立各级名录的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名。
办法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传承等方面的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及传承人补助经费。
据悉,西藏是全国第14个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西藏非遗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