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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起,《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财务收支、扶贫资金、集体财产承包等必须公开
《办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十三类事项予以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土地流转、征收征用、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政府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时间表:至少每3个月公布一次
根据《办法》,以上十三类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务公开实施情况列入对村民委员会考核评价的内容。
离任了也要接受经济审计
行使村集体以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组织成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单位应当作出解释说明。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据审计报告,对有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还(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15日前,您可以通过寄信至省政府法制办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9,发邮件到 shfzc87294499@ 163.com的方式,发表您的建议意见。
记者 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