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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南郑县监察局工作人员,张某却在县城一小区任物业副经理。6月27日,南郑县监察局责令其辞去副经理一职,并向物业公司返还所领工资。
南郑县银钩桥小区居民日前反映称,小区物业现任副经理张某,是南郑县监察局一名工作人员。电话中,张某称,自己2011年底从南郑县监察局退居二线,是2012年6月到银钩桥小区物业给朋友“帮忙”。张某承认自己目前在物业领工资,并且在县监察局也领工资。
南郑县监察局相关负责人称,经调查,张某确系监察局工作人员,未退休,2012年6月起到银钩桥小区物业帮忙。从2014年2月底起,任物业副经理一职,并开始领工资。已责令张某辞去副经理一职,并向物业返还三、四、五月份共计7200元的工资款。
该负责人介绍,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规定》,“我们还会对他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意见正在研究之中”。(记者 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