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 旅行社偷税被举报
2014-6-27 14:45:00 来源:兰州晨报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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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 旅行社偷税被举报 处罚嫌轻 游客状告地税部门 游客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未果,遂向地税部门反映了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旅行社补缴税款9162.98元。李某认为,税务部门对旅行社处罚过轻,遂将税务部门作为被告、某旅游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其税务决定书。6月26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城关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起诉后,李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02年11月,李女士根据某旅游总公司发布的广告,与该公司达成口头旅游协议,并按照约定交付了18130元。但之后,旅游总公司擅自将李女士转给成都光大旅行社,并加收了李女士6000元。由于两笔费用旅行社均未出具发票,李女士遂向城关区地税一局举报。城关区地税一局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旅游总公司补缴2002年度各项税款9162.98元。李女士认为,该处理决定处罚过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城关区地税一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因对城关区地税一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其并非属于税务征收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参与该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对第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即该具体行政行为未对李女士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女士与税务征收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李女士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编辑:秦人
关键词:发票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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