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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个人有权举报损坏市政设施行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
新改扩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载力要求,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道路或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标准缴纳路面修复费。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
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修订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利用城市排水管网蓄滞污水。
违规排污最高罚款20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条款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无资质或未按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非法占用期间的道路占用费,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未按规划要求设计、施工或未经批准擅自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排水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水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