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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保障监督等章节均增加了诸多新条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税务机关应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获取的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
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依法征缴税款、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税务机关受理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