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市民和旅游界关注的《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旅游案”,分别在渝中、江北法院开庭审理。8名游客状告多家旅行社违约,要求赔偿。
去年9月前,谭力、张哲荣、谭楚昌、叶瑰丽、曾正、黄娅灵、梁洪波、张建军等8人,分别在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海外旅业、重庆渝之旅国旅等旅行社报名、缴费,以每人参团费1.6万多元至1.7万多元不等的价格,于去年9月20日至10月4日,参加了由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的希腊+德法意瑞15日游。8名游客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各被告在旅游合同附件中或口头上将希腊、法国、意大利、瑞士、德国等五国的17个精华景点约定为本次旅游的另行付费项目,但在旅游过程中,北京凤凰假期国旅领队最后拒绝了包括8名原告在内的28名游客(来自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四省市的八家旅行社)参加“比萨斜塔、贡多拉游船、凡尔赛宫、夜游巴黎、铁士力雪山”等另行付费项目。8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他们承担完成未完成的5项另行付费项目并赔偿每人违约金14585元。
被告抗辩称,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另行付费项目,所以被告没有组织原告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举示了《变更协议》等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另行付费项目、被告是否有义务组织另行付费项目、《旅游法》35条应该如何理解、被告的行为否构成违约等。
起诉共分为6件诉讼案件。在法庭调解环节中,部分被告和原告当庭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有旅行社开庭前表示愿意对其中2名游客每人补偿4000元来和解;也有被告当庭拒绝了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
渝中区人民法院的多名承办法官表示,由于8名原告参加的是同一旅游服务产品,且被告相同,法庭将组织各承办法官进行综合评议。作者:吴国富
编辑:秦人
关键词:旅游法 旅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