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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网络流传一份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的文件,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或地方条例修订公布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实质性处理”。但国家卫计委日前对此回复称,对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仅供各地参考。
记者从陕西省卫计委了解到,我省在发布政策时就已明确表示,是否违反政策生育,是以孩子出生时间作为事实认定节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怀孕在3月1日前、孩子出生在3月1日后的,不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但夫妻需要在当地社区或村委会补办申请再生育的手续,补领再生育证,但没有罚款或者任何缴费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但第二个孩子3月1日前出生的仍属违反政策生育,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仍有效。
编辑:马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