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6月19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安民、王普昌、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一案,判决被告人王安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另外所犯的挪用资金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普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其另外所犯的职务侵占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友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军鹏、王德胜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旬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了旬邑县太村镇野鸡红村集体土地34.08亩,在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过程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友良与另外两名被告人王军鹏(时任村委会主任)及王德胜(时任该村二组组长)三人商议后,以处理村上事务为由在另一被告人王普昌(时任村出纳员)名下虚造230棵7年以上果树,骗取国家征地对地上果树的赔偿款27600元。
2011年4月21日,因征地遗留问题用该款支付村民王新民柏树苗赔款1万元。随后,在一次干部会后,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王普昌、王安民五人对剩余17600元的处理进行了商议,一致同意给一组组长王丰义1000元,余款五人平分,人均3200元。
会后,王普昌分配了该款项,并将结余的600元给了王友良,王友良将该600元同其他村干部一起吃饭消费。案发后,五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被告人为化名)(周亚萍记者陈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