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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历年底左右,51岁的黄某将五六年前从龙岩商品交易城购买的长约1.6米的无缝钢管、自家报废的摩托车前减震器、其父生前遗留的鸟铳点火器及自制的木质枪托等配件通过打磨、焊接的方式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自制鸟铳。
2013年6月的一天,黄某持该自制鸟铳准备上山打鸟给一周岁的孙子吃时被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黄某所制造的鸟铳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