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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朋友出气,礼泉小伙意气用事,持刀重伤他人,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2013年6月15日晚,小虎(在逃)在礼泉县阡东镇街道发现自己的女朋友与小明一块喝酒,心生不满的小虎打电话叫来朋友小乐等人。在阡东镇街道,小虎与小乐等人商量将小明约到偏僻处教训一下。在此期间,小明的朋友小君等人赶过来帮忙。两拨人言语不合发生打架,小乐持随身携带的小刀,连捅小君数刀致其受伤。后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君伤情属重伤,伤残程度属9级。
近日,礼泉县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被告人小乐因琐事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小乐有期徒刑3年8个月。(通讯员 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