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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男子刘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在斗门街办东街开了一家服装店,去年3月21日,服装店开业,刘某与朋友在街上放鞭炮,前后持续10余分钟,以示庆贺。服装店的对面是一家面馆,鞭炮燃放时的炮屑和呛鼻的味道弥漫进面馆,老板岳某认为影响了生意,遂上前阻拦,但是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并没有停下。一次阻拦未果,岳某再次前去阻拦。刘某认为对方是故意找事,双方因为言语不和,矛盾升级,刘某拿了一把刀捅向岳某腹部,致岳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岳某损伤程度属重伤。5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2002年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年,系累犯,应重罚。
昨日记者得知,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又3个月。宣判后,刘某表示十分后悔:“都怪我一时冲动,不仅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当时要是忍耐一下,就不会这样了。”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