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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5.4万元玉米款拒不给
旬邑人张某和任某都从事玉米收购生意,张某在西安一玉米收购公司开有户头,任某没有。2012年2月,为使自己收购的玉米每斤能多赚1分钱,任某与张某口头签订了玉米买卖委托合同,约定任某用张某的户头向该公司出售玉米,每车玉米任某支付张某50元倒票费,货款由张某领取后交给任某。同年3月26日、29日,任某使用张某的户头出售玉米两车,货款共计5.41万元,但张某带任某领取玉米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随后任某诉至旬邑法院。2013年1月,法院判决张某在扣除100元倒票费后,应支付任某玉米款5.4万元,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拒绝履行判决还款义务。虽然期间任某向旬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一直躲避执行,并拒接执行人员电话,几次在执行人员查找中逃避。
被拘留第二天就还款
今年5月23日下午,旬邑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得知张某从西安刚回到旬邑县家中,法院执行庭2名执行人员和3名法警立即赶到张某家中,要求张某履行判决义务,但张某仍坚持拒不执行,执行人员随即拘传张某到法院。下午7时左右,张某的姐姐来到法院,商量协调代替张某返还欠款事宜,就在法院同其姐商量代还欠款的时候,张某用手机偷偷向其姐发了条短信,内容是:“姐,你们不要管我的事情,有钱也别给,不要代我向法院交钱,天黑了,他们法院都急了,都怕我了,他们12小时必须放我走,他们无权拘留我。”发短信时,被法警发现。
因被执行人张某故意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执行中仍抱有侥幸心理规避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法院依法对张某处拘留15日。拘留决定做出后,张某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积极联系亲属,于第二天迅速履行了案件标的款5.4万元。鉴于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履行了义务,法院随后作出对其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