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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下)

2014-6-19 14:26:00  来源: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进入论坛

上一期内容中我们主要解读了五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期内容再为大家解读八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问:如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拒绝搬迁的,有哪些规定措施?

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哪些规定?

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评估工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征收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

在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项目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房屋征收项目,一律不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问: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答:根据西安市《征收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需经过房屋征收专业岗位培训和考核,取得西安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五问: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工作人员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察局《西安市违反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六问:对西安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等,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市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从事本市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并在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没有经过备案以及备案名录中未包含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工作。未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一律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七问: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如何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业化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审批手续前,必须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单位与专业湿法降尘公司(以下简称降尘公司)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合同后,房管等部门方可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

按照相关规定,所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应达到:施工场所100%围挡、出入口和场内道路100%硬化、渣土料堆100%覆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

八问:《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如何衔接?

答:《征收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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