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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博物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生态价值的景区需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门票价格调整前得开价格听证会。昨日,《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后的二稿更符合法律规范文本、更注重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其中规定,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以及价格的完整、客观、真实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旅游景区应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如果违反这一条款规定,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应征求同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召开价格听证会。门票价格调整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读者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登录省法制办官网(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全文,并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出建议。
传真:029—87294499
邮件:fzbajh@sohu.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