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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已正式实施。
据悉,1 至4 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48 元、333 元、318 元、303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 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 元。
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