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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城市发展与公建配套不适应难题?我市出台新措施,今后建设前,应先对区域内的公建设施的数量、种类、布局等进行详细规划,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与居住区建设同时进行。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市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非经营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非经营性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卫生、教育等公建配套设施依据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或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部门所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新建商品住宅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未按进度完成的,房管部门将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