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
2014-6-17 6:48:0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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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讯 (记者 李梦君)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省卫计委制订了 《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一次列入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若发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可以拨打举报电话029-87315621。
原标题:我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
编辑:佳佳
编辑:秦人
关键词: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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