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经适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取消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和车位销售前不再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委托所在设区市政府物价部门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记者毛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