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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将自有的部分厂房,无偿提供给别的企业使用。财务人员咨询,其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该房产属于无租使用,应由使用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即该企业缴纳,如果该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