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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及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即日起我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执行新规定。
通知要求,取消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和车位销售前不再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委托所在设区市政府物价部门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创新监管手段,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报记者 郑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