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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资源型企业大举进入旅游业的冷思考
□邵琦
近年来,山西资源型企业大举进入旅游业,或投资旅游景区开发,或投资高星级酒店建设,或投资与旅游业高度融合的休闲农业、创意文化产业,对改变山西多年来旅游投资不足、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旅游体制机制创新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资源型企业大举进入旅游业的山西而言,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入“旅”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多年以来,旅游业多以“朝阳产业”、“无烟工业”、“世界第一大产业”著称,再加之“投资小、见效快、利润大”的错误观点引导,山西不少资源型企业都把进入旅游业当做一种潮流,一种趋势。不可否认,跨界进入旅游产业开发,是山西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的自身需要,也是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强大推手。但是旅游既然是一个“产业”,就有产业开发的规律,也有产业投资的特点。多年来各地旅游产业投资运行实践已经反复佐证并形成了两大基本判断:一、旅游产业是一个投资额度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的持续产业;二、旅游产业投资是“大投入、大回报;中投入,中回报;小投入,小回报,不投入,无回报”。拿投入景区开发来讲,投资者不仅要考虑资源本身(旅游学上经常称之为“旅游吸引物”)的价值,还要考虑当地的旅游客源市场规模、交通的可进入性以及各项旅游要素的配套水平。再比如投资高星级酒店和大型度假旅游区,作为投资商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否则再多的投入恐怕连基本的运营成本都难以收回。对于进入旅游业的资源型企业,如果对于上述两大规律性判断缺乏最起码的认识,注定是要吃大亏的。因此,大举进入旅游产业开发的资源型企业一定要转换思维,千万不要想当然地把转型旅游产业想象成也能像能源产业那样具有较高的利润率,会“一夜发大财”,一定要对旅游产业的投资特点和自身的企业实力有充分的认识,还要提前做许多“功课”,必须做好长期、稳定的投资计划和周密、科学的回报周期测算,万不可盲目进入、草率上马。
2.开发有“禁区”,保护是前提
旅游资源大多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毁坏或灭失,将不可挽回,不可再生。因此,任何开发、利用都必须在严格保护资源的前提下进行。要求旅游投资商编制、提供科学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一定要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前置性审批条件,坚决杜绝开发建设无规划、有了规划不执行的行为发生。旅游产业是一个综合性产业,包括的资源类型、产品形态门类较多。但是仔细进一步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有许多还是有“法律禁区”的。比如在山西,资源型企业进入较多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领域,这些旅游资源其实都是有严格的部门法保护规定的。例如,在风景名胜区开发方面,对于其门票收入、资源开发范围和内容,都有严格规定,只在旅游交通和接待服务领域可以允许企业进入。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国家文物局2011年8月发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文保单位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可以以企业资产进入产业化运营和商业开发。在这方面,山西一些由资源型企业开发投资、目前即使已经比较成熟的旅游景区也是有前车之鉴的,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承包、转让经营权的过程中,在具体的一些涉入领域违规违法,给开发企业造成开发期延误、投资损失,甚至惹上了官司。因此,大举进入旅游产业开发的资源型企业一定要对自身企业进入的开发领域进行深入认真细致的考察,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依法进入、依法投资、依法开发。
3.政府与企业,权责要清晰许多具有垄断性、稀缺性的优质旅游资源的所在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再加之交通区位偏僻,亟须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家参与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资源型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进入旅游业,无疑为这些投资缺乏、旅游资源条件上佳的地区提供了旅游产业腾飞的希望。但值得高度警惕的就是,这种急切的心情在与财大气粗的企业家商业谈判时容易转变为“被动接受”,从而被企业家轻松“绑架”,同时,在今天的法治环境下,旅游资源的确权登记、价值评估等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尚明显存在着“监管被俘获”的现实性。所以,在资源型企业进入旅游产业开发过程中,低价变卖优质旅游资源、任凭企业家盲目甚至肆无忌惮地开发、走到哪儿算哪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其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发挥政府的监管调控并无矛盾。作为资源型企业,开发旅游一定要树立依法、依规的意识,建立稳定的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建设进度,做到依法开发、科学开发。对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起监管调控和考核的责任尤为重要。当然,“打铁还得自身硬”,商业谈判、签订开发协议的过程中,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做到廉洁自律,确保转让、租赁、拍卖的各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行为,斩断部门“权力寻租”链条,坚决防止新的腐败现象发生。
4.人才是关键,软硬要兼顾
不少资源型企业进入旅游业,对所开发的景区、星级酒店硬件投入很大,动辄上亿、上几十亿,但是“重硬件建设轻软件服务”、“重建设轻管理”、“重门票轻服务”现象较普遍。在景区、旅游饭店的开发运营过程中,不少资源型企业抱守“开门就赚钱”的错误思想,对于产品如何设计、市场如何开发、营销如何组合、企业如何运营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最根本一点,就是对于熟知旅游管理和市场开发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忽视。资源型企业大举进入旅游业,短期内可以迅速改变旅游业长期投入不足的“弊病”,但长久来说,决定旅游企业能飞多高、走多远的还是人才。特别是对于资源型企业转型进入旅游业,由于行业不同、产业差异,企业原有的人力资源、人才结构普遍不能适应旅游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需要,必须建立新型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加大力度培养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才能确保在转型旅游业上走得扎实、走得稳健,取得成功;也只有把投资的硬件和人才的软件两者兼顾,才能确保旅游投资项目安全、平稳运行,旅游产品生命周期拉长并得到不断更新。
几个具体的建议
1.加强资源型企业进入旅游业开发前的引导培训
建议政府及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法律、旅游、投资、金融等方面专家对即将或已经进入旅游开发的资源型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并适时组织这些资源型企业进入他们同行开发旅游业较好的地区参观学习,引导他们树立依法守规的意识,坚定他们的开发信心,借鉴开发的经验教训。建议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进入旅游产业开发的资源型企业进行“一对一”的专业指导,着重对旅游产业投资的特点、旅游产业的运行规律和旅游资源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避免他们走弯路、走错路、花冤枉钱。
2.出台具体的政策优惠措施和办法
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负面清单,确定资源型企业可进入的开发领域。同时,可在法律框架内,对于投资旅游业的资源型企业,通过投融资政策优惠、减免土地出让金和营业税收优惠、回购旅游公共服务产品等办法,使投资开发企业能够加快投资回报进程、看到投资前景,进入良性循环。
3.强化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转让、租赁经营权后的旅游资源管理监督仍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并且权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重大,切忌“一转了之”。监管调控和考核的主要依据,一是规划,二是合同约束条款。对于破坏违反总体或专项规划,盲目追求短期商业利益,不顾生态、资源保护限制,“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开发建设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及时劝告、制止,甚至予以叫停。对于只顾“跑马圈地”,占据优势资源而不积极开发,不能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的开发企业,一定要适时进行约谈、劝告,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终止合同。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