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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精神
损失费5万元
2011年4月7日上午,7个月大的智智(化名),被外公抱到莲湖区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乙肝疫苗,护士李某在智智左臂连续扎了两次都未注射成功,随后发现所用一次性注射器无针尖。换了一个注射器后,在智智右臂上注射成功。
当时家属以为针尖留在了孩子体内,但事后检查没发现针尖,“虽然没查到针尖存留,但针尖在体内可以游走,而且针尖若因血流、运动和磁场等因素在体内游走,可能损害心、脑、肺、肝等重要器官及神经、血管等。”身为医生的智智父亲说。事发当日女护士曾写过声明,承认疏忽所致。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天还开了一个证明,认可此事,表示如因此引起任何不良后果,该中心负责解决。
事后,常先生认为此事给智智的健康留下了隐患,也给家长造成了极大的危机感、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去年3月,常先生以智智的名义,以侵犯健康权为由,把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为第一被告,将莲湖区卫生局列为第二被告,起诉至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去年11月12日、11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当天庭审焦点主要在“注射器之前到底是否有针尖,是否扎进去”等问题。本报去年11月27日曾对此事进行过报道。
孩子的父亲表示准备上诉
法院审理认定了前述事实的过程,并且查明,当天中午,智智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外科就诊,检查结果为双侧肱骨结构完整,未见明显骨质破坏及中断,局部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检查费用由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此后智智依然在此中心接种疫苗。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精神赔偿问题,被告大兴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原告智智进行疫苗接种过程中,违反操作流程,该中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增加了智智承受的肢体痛苦,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被告莲湖区卫生局与被告大兴卫生服务中心系各自独立法人,卫生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昨日上午,在拿到判决书后,智智的父亲表示准备上诉。
本报记者佘晖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