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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损伤,却被警方拖移至执法停车场,车主取车时要面临400元的拖移费用,否则停车场就不放行。有车主质疑:“我的车辆并无损伤,并不影响正常行驶,为什么非要用拖车?拖移产生的费用为什么由车主出?”
车主:没收停车费,收了400元拖车费
“我的车在那里停了20天,他们要600元停车费和400元的拖车费,经协商,最后连停车费和拖车费一共缴了500元,其中拖车费400元有正规发票。”王先生说。 5月2日,王先生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在火车站附近轧到一名行人的脚,车辆无损伤,女子脚受伤,双方协商未果,事故由公安站前分局介入处理,“我的车被拖到一个修理厂。”王先生说,事故处理完后,按警方的提示,他才找到停放自己车辆的汽车维修厂——位于幸福路北口的陕西鸿运事业发展公司。
这样的事市民孟女士也遇到过。5月13日,在幸福中路,孟女士驾车将一骑电动车的女子挂倒,致对方脚部骨折,车辆无损。交警新城大队介入后将轿车拖移至位于建华路的中羽(音)停车场,“事故处理后,我去取车时,停车场工作人员让我缴11天的停车费和400元拖车费。”孟女士说,她要投诉,对方就说不收停车费,但执意收了孟女士400元的拖车费,并出具了正规发票。
日前,记者见到了万先生和孟女士手中的拖车费发票,发票印有税务专用章,在品目一栏明确为施救费。当事人称,事故后车辆可以正常驾驶,可警方执意找人拖走。
停车场:我们只是代收拖车费
位于幸福路北口的陕西鸿运事业发展公司是一家汽车维修厂,5月27日上午,因为车辆停放期间被剐蹭,王先生来这里讨说法,当工作人员查看发现剐蹭轻微时,便让王先生开车进去直接做处理。关于拖车费问题,一人称不知道,另一人则表示这是拖车公司收,别的问题他一概不知。
来到建华路的中羽(音)停车场,门口未挂任何停车场标志,一名女工作人员说该停车场是定点执法停车场之一。“拖车费是专门有人来收钱、送发票的,好像是拖车公司的,我们只是代收。”这名工作人员指着办公桌上的发票说,这是拖车公司定期拿来的发票,上面印好了金额,发票本旁一个本上密密麻麻地手写着一些存放在这里的车辆信息,很多信息后面都写着“托费”字样,“电动车是200元,三轮是300元,汽车是400元”。
交警:有规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针对此事,西安市交警支队一名负责人表示,事故中车辆需要拖移属于警方执法范围内,原则上不收拖车费。
5月27日,公安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一名民警说,该大队没有配属专用拖车设备,凡需要拖移车辆需委托社会拖车公司实施,而社会拖车公司施救是收费的,“所以没办法,事故车辆一定要静态进行检测是否有致事故发生的机械诱因”。
记者联系到交警新城大队当时负责处理孟女士交通事故的彭警官,他表示,交通事故中车辆拖移是需要车主负担费用的。交警新城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赵西军表示,事故车辆被拖,拖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法律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配合清理现场。事故车辆无法安全行驶的,由当事人或者交通警察联系清障车辆拖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赵西军表示,拖移事故车辆的拖车交警新城大队没有,所以是委托拖车公司的拖车。
记者注意到,在该条规定中,车辆拖移的条件是事故车辆无法安全行驶,而王先生和孟女士的车辆在轻微事故后均几无损伤,但仍被拖移,并最终负担拖车费用。
另据了解,记者介入采访后,孟女士的400元拖车费已被退还。
律师:执法中拖车费不应由车主承担
“排解影响交通的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对此,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简单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中车辆安全行驶不受影响的情况显然不适用该条款。
其次,交警执法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而国务院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的,均属乱收费。“我们从立法精神层面考虑,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的规定显然与上位法精神不符,我个人认为其合法性值得考究。”余伟安说。(记者 杨德合)
编辑: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