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我省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4-5-7 7:22:00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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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嘉)继2014年1月1日,国家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省财政厅已经开展了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各项测算、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等工作。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税率分别为11%和6%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纳税人可多渠道查询试点相关政策文件
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其2014年5月份收入应继续缴纳营业税,2014年6月申报期仍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从2014年7月开始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确保试点政策顺利执行,国税部门将于5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上述试点行业范围,确认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财政厅 (http://www.sf.gov.cn)、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n-n-tax.gov. cn)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snds.gov.cn) 网站的“营改增工作专栏”查询试点相关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纳税人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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