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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我国2015年将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近期将提出建立相关方案。诚信建设将因此有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但这一制度的实现必须以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作为前提。
信息资源的部门所有制确实会影响到信息共享。目前,我国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都分头建立了相关信息平台,但部门之间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例如,央行主导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只对银行开放,其他企业和个人无法查到。部门和个人的“小九九”更增加了推进信息共享的难度。有的部门认为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在市场上可以获利,有的部门认为支持信息共享会造成本部门的成本增加,还有的部门认为,哪些信息应该共享、在多大的范畴之内共享缺乏标准,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实施过程绝非易事。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是大势所趋,一些部门和个人不应在这个问题上斤斤计较、拉后腿。要打破部门的藩篱,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从制度设计上杜绝某些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寻租的行为。同时,也应制定相关标准,对支持信息共享所增加的成本作出合理补偿,以使这项工程顺利推进。
过好部门信息共享关,仅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还不够。因为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将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在部门信息共享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加强监管,确保存储海量信息的“道德档案”绝对安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商业化、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来。(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