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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西安南郊,交警将违停车辆拖入停车场 记者 汤继颖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执法停车场依然收取车主停车费。去年以来,本报对此进行了多次报道。
昨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召开情况说明会,对执法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执法部门扣留车辆,由执法部门承担保管费用,而执法部门“代履行”处置车辆时,由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
违停属于“代履行”车主要交停车费
昨日,西安市政府新闻办、市法制办、市交委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出席会议,西安市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结合‘代履行’有关规定,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车主本人承担。”该负责人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交警支队秩序处静态科负责人表示,违停占道车辆就属于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障碍物,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
涉牌涉证、超载被扣押 交警承担停车费
交警支队宣法处法制科有关人士表示,如果事故车辆因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收集证据的需要,被交警扣留的话,车辆保管费用由交警承担。
同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情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列出了下列情形,是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的,分别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通俗地讲,就是涉牌涉证有问题的,没买保险的,超载的车辆,交警部门都可以扣押。”交警支队秩序处静态科负责人表示,在上述情形下扣留的车辆,由作出扣留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交警承担停车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交警支队已下发通知 扣留车辆不向车主收费
昨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4月30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交警扣留和拖移车辆工作流程及停车收费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已下达至各执法停车场,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交警执法中处置车辆分为扣留和拖移两种情况。
因机动车辆违法占道停车影响交通,但无法通知车主立即驶离的,可依法实施代履行,安排清障车将违停车辆拖移至就近执法停车场。
通知明确,根据有关规定,扣留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属于代履行的车辆,一律不得收取拖车费,停车场可按照物价部门审批公示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3日前要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何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立法专家
违停拖车不适用于“代履行”
昨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专家则表示,用“代履行”有关规定解释违停拖车“有些牵强,不太合适”。
“‘代履行’有严格程序,”他举例,有个违章建筑,要求房主拆除,房主拒不拆除,执法部门催告当事人无果,可以“帮”他拆除,这是“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很明确,适用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形。且“代履行”应遵守五十一条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等程序规定。
“没有哪个车主被交警警告了,还不开走。”他表示,如果驾驶人不在现场,影响了道路通行,交警可以将车拖走,但这是交警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代履行”。《行政强制法》五十二条提到的具体情形,也要以五十条和五十一条为前提。
>>市民声音
我就关心能不能落实
车主违停被拖走的车辆属于执法部门“代履行”处置,保管费用由车主承担;而因车主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由执法部门承担保管费用。对于市政府办公厅的情况说明,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民及专家。
“我就关心能不能落实。”市民何女士说,只要按照规定办,该自己交的钱也可以交,但不该自己交的钱,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交?“如果执法停车场仍要收,有没有投诉和解决的渠道?”
“把我的车能不能不要拖太远?”市民王先生说,车一拖就被拖到三环外,执法成本高,市民取车的成本也高,能不能就近停放,也方便车主接受处理。
关于执法停车费相关部门说法
2013年9月2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时明确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2013年9月28日
西安市物价局表示,执法停车费用应由交警、城管、交通等有查扣职能的部门承担,而并非车主承担。
2013年10月10日
西安市物价局网站发出公告,执法停车场立即停止向车主收费,并建议选择执法专用停车场或由政府直接设立执法专用停车场免费停放。
2013年10月13日
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回应本报报道,明确属于强制查封、扣押的,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费。要求对扣押车辆先登记后放行,等市政府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后再处理。
2014年1月24日
西安市交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正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也就是由政府和一些停车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被暂扣车辆将不再缴费。按计划,这个方案3月份就能拿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