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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去年在斗门街办东街开了一家服装店,一般店铺开业为讨吉利,都会在门口放鞭炮,小刘和朋友在开业那天也不例外,在店门口点燃鞭炮,炮声持续了快十分钟。
这边喜气洋洋的开业,对面的面馆老板老岳却十分不开心,鞭炮燃放时的炮屑和呛鼻的味道弥漫的全面馆都是,一时忍耐不住,老岳出门找小刘理论。沉
浸在开业喜庆气氛中的小刘,看到有人这个时候上门要说法,便直接认为这是故意找事,对老岳十分不满,二人便争执起来。老岳不让他放炮,他再次点燃鞭炮,为此两人从争执升级到动手,在这期间,小刘拿了一把刀在老岳的肚子上捅了一刀,造成其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年,系累犯,法庭当庭宣判小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
宣判后,小刘表示对自己的罪行十分后悔,他说:“都怪我当时一时冲动,不仅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要是当时忍耐一下,就不是这样的后果了。”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