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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标准化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4-5-30 15:24:00  来源:西安日报  进入论坛

5月29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标准化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建立标准化贡献奖励制度

条例规定,建立标准化贡献奖励制度。对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指出,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要求的,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的等均属于强制性标准。

设置公示语须符合“标准”

在标准实施方面,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或说明书、标签、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同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经营性使用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而未执行的、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的、与其标识不相符的产品。

宾馆、车站、道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示语、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信息编码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鼓励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家庭农场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鼓励个人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提升标准化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标准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地方标准可由有关行政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组织起草,并应充分听取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意见。

条例还规定,企业未将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的,未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周立)


编辑:秦人
关键词:《陕西省标准化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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