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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三环内禁止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2014-5-30 10:41:0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进入论坛
        阳光讯(记者 佟怡)《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昨日,西安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联合在钟楼邮局门前举行《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西安市原有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该条例施行13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其不足和滞后性也逐步显现。
 
        随着全市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制作技术的广泛应用,户外广告设置载体日新月异,发布形式更加多样。新《条例》采取概括的方式,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定义进行了细化。为了突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总体要求,《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住宅窗户、阳台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利用行道树、绿化带
 
       《条例》设定了十一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明确了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的五种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立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 、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 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三环路内禁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路牌广告不得跨越道路
 
     条例规定,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西安市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

       编辑:刘青

编辑:秦人
关键词:三环 户外 广告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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