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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一个早该退出视野的名词,却在近几年屡屡出现在媒体报章。临时工到底是什么身份,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专访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曹燕。
记者:临时工这个概念具有很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今天同样存在着类似的群体,请问在法律上对于这群人是怎么界定的?
曹燕:临时工现在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行的劳动法乃至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里面都没有这个定义。但是临时工本身是事实存在的,这是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特殊历史现象。在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职工从终身制员工变成短期合同雇员,没有改制的这部分人,比如中石油、中石化,他们对员工仍然实行的身份管理,如果有身份就是正式工,补充的用工无法拿到编制的这部分人就叫做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并没有完全地解决劳动者身份问题,直到《劳动合同法》之后,临时工的概念才被基本抹去,但却也一直在事实中存在着。在我国对于解雇保护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对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雇主想要解雇员工成本是非常高的,现在的老板一般不愿意签这种合同。临时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最大的诱惑力在于,使用临时工可以规避我国非常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
记者:目前在我国,临时工多以哪些形式存在?
曹燕:劳务派遣占了一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比如钟点工,还有一种跟政府或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没有编制但是签订劳动协议或者实际为单位劳动的人都算。
记者:在法律上,对于临时工群体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曹燕:派遣工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办法达到同工同酬,虽然《劳动合同法》里面讲到了同工同酬,但是从法律规则和技术上讲没有同工同酬。什么叫同工同酬,现在在司法审理中法院对这个概念都解释不清楚,到底是同工种,还是同工作量?这个没有办法解释。
相比于国内,国外所指的同工同酬更多的是反歧视规定,欧盟经过很长的时间,已经把《反歧视法》发展成《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现在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被歧视,而且被歧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我们曾经做了一个调查,拿16岁到28岁劳务派遣工来说,和正式的员工相比,第一他们的在职培训就很少;第二就是工资的连续增长几乎没有,绩效工资也上不去;第三就是欠薪,罚钱的令比奖钱的多得多;第四从个人发展角度来讲上升空间几乎没有,转正的机会很少。
记者:作为单位员工的一分子,无论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加入工会,那么在维护临时工合法权益上,工会能否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呢?
曹燕:在派遣工方面工会的作用不大。参加工会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加入工会之后,工会在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时的力量是不足的。你比如《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工会认为企业行为欠妥时,有权要求企业作出适当说明,但是不论是《工会法》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赋予工会履行自己这些职责的手段和权力。
记者:想要改变临时工群体的生存环境,让他们生存的更有尊严,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曹燕:所谓临时工的尊严和待遇,其实就是里子和面子的关系。不解决他们的生存待遇,谈尊严是白谈。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对反歧视的规定是必需的。我们现在只有《就业促进法》里有一个关于反歧视的规定,但也只是原则化的一个东西。国外对于反歧视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比如性别歧视,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性别歧视他有很多的非常具体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只要认定你构成歧视就要赔偿。但是我国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上有缺位,只能寄希望能够尽快完善起来。
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要产业升级、政府做好配套保障服务,这是治本的办法。在临时工群体中很大一部分人都来自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大批农村的年轻人不断涌入城市,这也就带来一个问题,对这一批进城的农民工的生活保障、居住环境、医疗服务均等化待遇都没有,他们在城里根本待不下去。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劳动法怎么做,关注劳动者的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好他们的生存问题,再多的关注也没意义。
另外就是对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这也是我们目前可以做的工作。各大国有企业是现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大头,但国有企业的这种权利边界在哪里?要治理这个问题,要把行政和司法联合起来,但是短期看来是很难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