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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昆明5月27日电 (乐华方 邬润)本月1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酒后殴打执行公务警察案宣判,以被告人昌某、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7日,二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2013年8月22日,彝良县奎香乡的昌某、罗某饮酒后在树林乡树林村文明路闹事。树林派出所刘警官等人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依职权制止二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到达现场后二被告人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还对前来处警的执勤民警进行殴打,后支援干警到达现场后,才将二被告人控制。经鉴定刘警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某、罗某饮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遂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