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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我局起草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稿),并由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公开征求意见。
现执行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是1998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已经修订了9年。由于《旅游法》的实施,使《条例》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于上位法的要求和陕西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经我局申请,省人大、省政府已将《条例》的修订纳入2014年度立法计划。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比原《条例》增加了11条,分为总则、旅游发展与促进、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旅游经营服务与监管、旅游者权利和义务、旅游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修订体现了两大立法目的:一是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业,打造陕西旅游升级版;二是为全省旅游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法兴旅、以法治旅的目标。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遵循《旅游法》的立法宗旨。对《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详细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针对《旅游法》未详尽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充、落地;二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旅游业发展趋势和深化改革发展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旅游生产力;三是充分吸收近几年出台的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成果。2012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突出重点升级提档推动旅游业大发展的意见》,201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融合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省重点示范镇和文化旅游名镇(街区)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民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等,将相关政策上升为地方法规,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四是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业态以及产业融合发展,旅游监管的空白点、薄弱环节等做出了规定,体现陕西特色;五是突出旅游规划、公共服务、旅游安全、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定地位,倡导文明、健康、环保的旅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