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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不足维修费零头
2013年5月26日,小景驾驶着父亲景先生名下的奥迪Q7越野车行驶至武功县时遭遇暴雨,导致车辆进水、晃动后熄火。由于景先生于同年4月5日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9.29万元。车辆进水后,小景当场向平安保险公司致电,后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25.3万余元,但平安保险公司定损核定维修价格为2.2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景先生于同年7月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保险金25.3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故只赔偿发动机维修以外的其他维修费用2.2万元。
笔迹鉴定投保单非车主所写
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景先生不予认可。他称自己没有收到保险条款,更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申请对投保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西安市中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投保单签名经鉴定不是景先生书写,且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车主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车主不产生效力。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的25.3万余元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进行赔付。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5.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本报记者宁军 通讯员朱华 王丹
省消协发布汽车消费警示
修车保养存欺诈需3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赵瑞利)一款奔驰车型零配件总价竟达到整车价的12倍多,修车时配件价格虚高、小故障大更换以及收费不维修等“陷阱”令人防不胜防,昨日,省消协发布汽车消费警示,提醒市民,修车后要索要书面修理记录,一旦发现修车欺诈,经营者需3倍赔偿。
昨日省消协称,在处理汽车维修举报中发现不少欺诈行为。一位消费者需要更换不慎撞坏的车尾反射片,经营者却要求其连同后杠一起更换,声称反射片与后杠是一体的无法单独更换。经消协调查,反射片与后杠为螺钉连接,完全可以单独更换,而单独更换和整体更换之间的价格之差在10倍以上;另一消费者在一家4S店维修车辆,费用总共为1331元,经调查,费用中包含的一项燃烧室保养费用,收费标准为480元,但维修人员并未对消费者车辆进行燃烧室保养作业,属于收费不维修。
为此,省消协提醒广大汽车消费者,多学习一些汽车方面的知识,“货比三家”避免被“宰”;维修前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约定维修项目费用等;保存和收集纸质维修保养资料、宣传单、约定等,作为维权证据;在汽车维修保养结束时,应当注意向修理者索要书面修理记录,作为维权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向消协、工商、质监以及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投诉。
同时根据新消法规定,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一旦确认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可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