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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始,吴某(现在逃)组织他人通过QQ等网络平台散发“寻找肾源”广告寻找供体,逐步形成寻找供体、联系买家、手术摘肾、运输、术后护理等系统的犯罪链条。
2012年10月份,吴某在承租的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北郭村的厂房内,非法组织他人进行肾脏摘除手术,以3至5万元的价格从被害人处买进,后以15万至2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被告人吴某荣、黄某军按照吴某的安排,经由被告人赵某振介绍承租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老程庄住房,并组织被告人周某通、赵某振在该租房处对肾源供体进行肾脏摘除手术后的护理工作。被告人孙某伟联系被告人王某斌安排被告人石某财驾驶救护车将做完肾脏摘除手术的被害人张某运至聊城租房处。
同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斌安排被告人李某月、石某财驾驶救护车将做完肾脏摘除手术的被害人戴某送至聊城租房处,再由被告人吴某荣、黄某军、赵某振、周某通对做完肾脏摘除手术的被害人韩某、万某华、张某、戴某进行护理。(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田子国 陈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