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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岚皋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破获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案。缴获罂粟22株,其中4株还在开花,18株已经结果,收缴罂粟果实18个,抓获种植罂粟违法嫌疑人1名。
4月22日早上,该所民警接到匿名电话报警称,位于岚皋城关镇老竹藤厂某家属院内,有人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得知这一线索后,所领导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现场勘察发现22珠罂粟,且正处于结果期,经过走访调查后,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梁某某,经询问梁某某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了解得知:梁某某,女,1940年3月出生,现在岚皋县原竹藤厂某家属院居住。梁某某常年患有关节炎、腰间盘突出等病,认为自己种植罂粟主要是用于熬水服用,减轻病痛,自去年10月开始种植。民警当场对梁某某种植的罂粟予以收缴。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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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