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5月起推广
实习记者 肖鹏
5月19日是中国第四个旅游日,也是新《旅游法》正式实施半年。近期,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等4个示范文本。目前,海南、四川、福州、厦门等地已推广使用。
湖南省旅游局、长沙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透露,自国家新版合同正式出台后,省市旅游局、工商局就此联合下发通知至各大旅行社,5月起,建议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
记者从湖南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湖南海外旅行社、湖南亲和力旅游国际旅行社等门店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上述旅行社旗下的多家门店尚未启用新版合同。
参照新《旅游法》,新合同文本对游客购物、增加游览景点、退款扣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规范。其中,相比老版合同,对中途退团者,扣费标准下调20%~30%,若旅行社无故甩客,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外,最高要赔偿三倍团费。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本次示范合同文本的修订,相当于对《旅游法》的一个细化,同时增加了可操作性,也将从合同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示范文本”能使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约束旅行社的行为。
新版合同呈三大亮点
目前,4种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均可在国家旅游局官网下载。这些新版旅游合同被称为“补丁”合同,与《旅游法》紧密契合。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新版合同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行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二是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 “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三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被强制购物可要求退款
今年“五一”,长沙的刘女士和孩子一起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香港一日游,然而,当自己抵达香港后发现,行程中出现了原本没有的购物点,这让她感觉上当。
湖南新康辉旅行社相关人士表示,《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新版旅游合同的内容更加细化。游客在出游前,如果想在途中购物,最好与旅行社提前约定好购物店、购物时间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处理等事项,以保障购物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新规,旅行社可在“不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旅游者签订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补充协议。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须写明的信息包括购物的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以及另行付费项目的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时长等,补充协议须由旅游者签名同意。
新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湖南新康辉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旅游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依据。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旅游合同进行正当维权。
退团扣费标准下调
去年4月份,长沙的何先生和朋友约好去西藏旅游,并且已向旅行社缴纳订金,但由于对方临时变故,西藏游未能成行,而旅行社不能全额退款,这让何先生“折了一笔银子”。现在,相比老版合同,新合同对于中途退团的游客,扣费标准下调了20%~30%,听说此消息,这让喜爱旅游的何先生感觉心里得到了些许安慰。
按照新版境内游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湖南亲和力旅行社相关人士表示,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境内游合同降低了退团扣费的标准。新版旅游合同中有关退团扣费标准的下调契合了《旅游法》的规定,强调了游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重点了解新版旅游合同中退团扣费的详细信息。
游客不文明可被清退出团
尽管《旅游法》中对不文明旅游行为有明文规定,但放眼望去,各大景区在旅游旺季依旧“伤痕累累”。北京市中山公园花丛草地被大量游客践踏,数千株郁金香受损;三亚游客与搁浅海豚合影,加速海豚死亡;“五一”小长假期间,洪谷寺塔墙壁上被密密麻麻画上了“到此一游”;太平洋岛国帕劳度假潜水捞到“中华”烟盒……不少景区管理人员无奈地表示,不文明的游客实在不少,“罚也罚不住”。
新规规定,旅行社可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种:游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并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与其解除合同,并以书面等形式告知旅游者。同时,旅行社应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湖南新康辉国际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游客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这个规定需要有一定的细化,因为严重的、明显的违法行为尚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而违反道德行为则是一种比较主观的判断。如果没有一些细化的标准,很容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游客的纠纷,因为旅行社毕竟不是执法职能部门。
编辑:秦人
关键词: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