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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机关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办法》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做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今后省级单位培训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办法》规定,综合定额标准合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0元。对于讲课费将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开展培训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办法》规定,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该办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并经陕西省政府同意,从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