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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提高生育职工医疗费标准 延长产假

2014-5-17 9:20:00  来源:西部网  进入论坛

西部网讯(通讯员 李兵 王晓慧 陈豫)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宁陕县从5月1日起,再次对生育职工的医疗费标准以及产假期限进行调整,全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从5月1日起,宁陕县女职工因生育住院,标准都将提高,其中阴式产住院标准,由原来的三级1500元、二级950元、一级600元,分别提高到2000、1500和1100元。剖腹产住院标准,由原来的三级3200、二级2700、一级2200,分别提高到4000、3500和3000元。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第二胎)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婴儿,增加10%的费用。怀孕4个月以下的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宁陕县还对女职工产假进行了调整,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请假照顾生育妻子的护理假为7天,实行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为10天,护理假津贴按生育职工缴费基数计发。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原渠道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据悉,这次调整是宁陕县继2010年对生育保险调整后的又一次调整。本次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提高宁陕县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功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编辑:秦人
关键词:宁陕县 提高 生育职工 医疗费 标准 延长 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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