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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据,被告人表示无异议
2013年10月4日,陕西省咸阳 市三原县城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一小伙因酒后多看了女子一眼发生口角,与俩同伴对女子的男同伴大打出手,后一男子持刀捅死对方。三人在三原均有正式工作甚是公职,其中一人更是法院一庭长的儿子。
5月15日,咸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 中院)公开庭审此事,公诉机关只对除庭长儿子之外的两人提起控告,罪名是故意杀人。死者家属在提出500万元民事诉求的同时,质疑庭长儿子未被作为被告。法院子弟辩称:自己一直在劝架,故此,不认错不认赔。
事件回顾:男子当街被人捅死
2013年11月14日,原告家属描述,2013年10月4日,刘永强与朋友小王从延安 出差返回,途径三原县。因三原县有她的朋友小葛,二人便决定去探望小葛。晚上,三人赶到县城城隍庙的夜市,其乐融融地吃了顿晚饭。饭后,三人徒步返回住处的路上,小葛与一迎面走来的陌生男子发生了争吵。
一旁的刘永强在质问两声后挥起拳头,打了对方一拳。一拳过后,与该陌生男子同行的两人前来“帮忙”,一人持刀,两人殴打,在刘永强受重伤逃离现场时,三人仍追赶对其殴打并在刘永强身上挥刀,最后致刘永强当场死亡。
而令死者家属不能接受的是,三人被依法刑拘后3天,其中的一涉案人员王某被取保候审。而有一种声音称,王某的父亲系三原县人民法院某庭庭长。
李奇当庭供述,当天,他在牌场与别人发生了经济纠纷,怕对方找他滋事,所以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以备防身。
被告人多看了女孩一眼引发命案
5月15日上午,咸阳 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控诉被告人寇欣、李奇二人犯故意杀人罪,王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出庭应诉。
早上9时许,咸阳 中院门外,已有不少旁听亲属排队进入法庭旁听。9时30分,审判长宣布该案一审开庭,三名被告被法警一一带入庭审现场。
被告人寇欣就是2013年10月4日晚那个与小葛发生口角的陌生男子。据寇欣当庭介绍,其于2009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法庭上寇欣陈述,事发当晚(2013年10月4日),他与李奇、王某喝完酒往家赶,路上与女孩小葛发生了口角,理由是小葛觉得迎面走来的寇欣看了她几眼。这时,与小葛一起的刘永强(死者)便参与到了两人的争执中,身高1.84米的刘永强抬起右手就给了寇欣一拳。当刘永强准备结束这次争执离开时,寇欣便呼喊跟在自己后面的李奇拦住刘永强,两人开始对其殴打。寇欣说,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并不知道同伴动了刀,是自己在打斗中崴了脚,打斗结束后,同伴扶他回家的路上告知他刚用刀捅了人。
被告人当庭翻供
被告人李奇就是持刀捅人者。据李奇当庭供述,当天,他在牌场与别人发生了经济纠纷,怕对方找他滋事,所以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以备防身。
他与被告人寇欣、王某是朋友关系,当晚喝完酒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血案,而三人都与被害人刘永强互不相识。而对于公诉人所指控的,他在刘永强第一次捅伤准备离开现场时,自己持刀上前追赶并再次刺伤刘永强的说法提出异议。而这一说法与他自己之前对公安机关的笔录说法完全相反,并否认自己曾告知寇欣自己用刀捅了人。
面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据,被告人表示无异议
法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期间出现了三个比较明显的意见交锋。
焦点一:俩被告算不算故意杀人?
对于李奇与寇欣的刑事犯罪行为,公诉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李奇与寇欣与被害人刘永强发生冲突时,李奇用刀在被害人刘永强身上连刺数刀后,刘永强已逃离现场。这时,李奇紧追不舍,追上后又在被害人身上连刺数刀,寇欣对刘永强在头部拳打脚踢。
公诉人称,如果第一次两人对被害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第二次追上去再次刺杀刘永强的行为,其故意杀人的心理已经非常明确。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李奇当庭供述与调查期的供述有大量出入,所以建议合议庭对李奇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可。
对于寇欣提到他在发生殴打时,并不知道李奇用刀伤人的情况,公诉人认为,虽然是夜晚零时,但是路边有路灯,现场留有大量被害人的血迹,所以不能说明寇欣不知李奇用刀捅人一事。
而对于公诉人的说法,李奇和寇欣的辩护人均认为,两人的这一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李奇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件的发生完全带有偶然性,被告人并不认识被害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也并非被告人选择的结果,李奇随身所带的刀子也是为了他事防身而用,厮打过程中,由于天色黑暗,李奇并不可能选择要害部位,而是顺手可能打击哪个部位就打哪个部位。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不仅只看行为的结果,还要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
三原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出示的法医报告
焦点二:家属质疑王某未成被告
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中的王某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被告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而王某也就是被害者家属口中的那个“法院庭长儿子”。刘永强的家属在法庭上提出,为何不把王某作为刑事诉讼来审理,难道真与其父的身份有关?
王某辩称,自己当时并没有动手,而是不停的阻止事情的发展并求助。因此在原告律师提出500万的赔偿费的时,王某表示,不愿赔偿,并称自己不应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
法官当庭表示,法院只受理检方诉讼的案件,对于家属提出的异议,法庭将做记录,家属可与三原县的司法机构进行沟通。
事件目击者提供的部分笔录
焦点三:王某的“见义勇为”值得提倡?
在庭审中,王某称,当时发生冲突时,他发现李奇动了刀,他就拉住李奇让刘永强赶紧跑。在斗殴过程中,他还摇了摇一被打晕的女孩说道:“你赶紧起来,要不他就被打死了”。
王某的辩护人表示,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人同行与受害人相遇,发生殴打时王某确实在场,但是他并没有加害行为,而是竭力的制止殴打刺伤行为救助受害人,两被告人伤人致死,本应受到法律制裁,而王某在制止犯罪,阻止伤害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是正当的,是应该受到提倡和弘扬的,决不能把同行与同伙混为一谈,更不能把犯罪行为与制止犯罪行为混为一谈。王某面对罪犯敢于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是当今社会最缺乏的一种行为。若让王某在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那明显与法律相悖。
当王某的辩护人提到,王某的行为应该受到提倡与弘扬时,死者家属的情绪显得非常激动。庭审后,死者家属说道,根据事发当晚,刘永强的女同伴的证言显示,王某当晚参与了对刘永强的殴打。此外,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王某,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他没有参与殴打刘永强的话,公安机关为何要对他刑事拘留。因此,我们怀疑,王某未被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背后肯定有问题。”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律师也表示,根据被告人李奇当庭的供述:我回头的时候,发现那两个人(寇欣与王某)正在厮打刘永强。“这也是王某殴打刘永强的一个证言。”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实习编辑:马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