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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刚过,人们对于外出旅游休闲的讨论方兴未艾:有人抱怨热门一点的景区人满为患,大老远跑去不是看景而是“看人”;有人因为遇上无良导游、无良商家而遭遇强买强卖,心寒不已……
无论是你还是他碰到的这些问题,也正是我省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关注的焦点。昨起,由陕西省旅游局起草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大家赶紧来“扒一扒”各自的旅游经历,提点有用的建议意见。
门票价格调整要召开听证会执行前半年向社会公示
景区门票价格,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时,除了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还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一旦确定,要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没有取得星级不能擅自使用宣传
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温泉企业等领域,我省推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凡是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在向社会公告后,必须按照相应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者,不得随意使用相关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或从事经营。
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凡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原则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要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并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索道及大型游乐设备、设施严格定期检测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网上组织有偿旅游要规范违者最高罚十万
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等有偿旅游服务的,要按照规定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违反者,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导游等从业者九种行为被禁止
《条例》列举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九种禁止行为,其中,包含了多数旅游者反映强烈的行业恶疾。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二)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擅自转团并团,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三)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四)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不得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七)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八)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与与小贴士
5月27日前,读者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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