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严文辉)18岁的黄康因施救落水同伴而不幸溺亡,从去年7月16日开始,他的母亲多次到相关部门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却不断遭到拒绝,理由是“救认识的人不算见义勇为”。全国一些地方也存在类似的规定,那么陕西省在见义勇为方面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呢?
事发
为救落水同伴男子施救时身亡
去年7月16日,黄康和朋友在青龙水库边聊天过程中,一个同伴落入水中,黄康看到后也跳进水里施救,最终两人都不幸溺亡。
出事后,黄康的母亲开始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而奔走。等各种资料递交到区综治办后,近日,她终于等到答复:她的儿子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儿子和他施救的女孩是相邀去玩。这令她很不解。
武汉
施救者对同伴有救助义务,不能算见义勇为
综治办的工作人员称,他们进行调查后了解到,黄康和他施救的女孩是相约去水库玩,发生意外时,黄康挺身而出,尽到了对同伴互救互助的义务,但不属见义勇为。
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一名负责人也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结伴同行,下水救同伴不属于见义勇为,因为同伴遇险自己有施救的义务。通俗地讲,如果是路过救了不认识的人才算见义勇为。
陕西
救认识的人仍算见义勇为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陕西省见义勇为协会,工作人员鲁贤惠向记者解释,全国各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都有所不同,就陕西来说,救认识的人应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对于武汉这种情况,“救认识的人也算见义勇为,而除非是亲属、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施救,不算见义勇为”,如果出行前家长特别嘱托要互相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同伴之间的施救也不算见义勇为。
鲁贤惠还说道:“去年,在
西安市蓝田县,一个类似黄康施救同伴这种情况的,一个勇救落水者不幸身亡的男子,后来就被
西安市政府追授“
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而救人者和被救者就相互认识。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钢,他说:“针对武汉黄康一事,就认识的人这一因素,首先法律上没有规定一方必须对另一方施救的义务;其次,从职责上来说,施救者也没有必须救的职责;最后,在先行行为上,要看落水者所发生的危险是不是施救者造成的,如果不是,那么对方就没有这三个层面上的义务,这样的话,应该算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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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落水者身亡,王二龙获见义勇为奖
王二龙是蓝田县一个普通农民,2011年8月7日13时许,19岁的他约了5个同伴一起去村附近的黑龙潭景区河道玩。在游玩过程中,其中一个同伴李涛不慎落水。事发后,王二龙没多想就直接跳下水救人。同伴们在岸上看到,落水者在水中双手扬起,不断挣扎,而王二龙当时就在落水者身下托着他。周围同伴见状也匆忙跑到潭边,抽出皮带绑住落水者,将其拉回岸上。王二龙却因筋疲力尽被湍急的水流卷走,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2013年11月19日,
西安市政府追授王二龙“
西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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