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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旅游日的来临,为进一步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旅游局提醒计划出游的市民,一定要安全出行、文明旅游,并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示一:出游 请带着文明上路
近日起,成都市旅游局已在全市旅游行业内广泛开展以“文明与旅游同行”为主题的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广泛动员旅游从业人员和广大旅游者参与文明旅游的相关活动,自觉成为中华文明的传播者。
市旅游局还公布了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文明旅游提醒语:
1.文明是最美的风景;2.旅途漫漫 文明相伴;3.旅游美时美刻 文明随时随地;4.文明游天下 快乐你我;5.一花一木皆是景,一言一行要文明;6.游遍天下山川 只留脚印一串;7.出游讲礼仪 入乡要随俗(用于提醒尊重别人权利);8.垃圾不乱扔 举止显文明;9.多看美景 不刻美名;10.平安是福 文明是金。
文明旅游行为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提示二:参团 学会维护自己权益
为进一步维护游客在出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出游时,首先应选择具有《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的旅行社或服务网点参团旅游。了解旅游线路吃、住、行、游、购、娱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以及保险和出境旅游签证费等相关费用,约定权益和义务,签订《旅游合同》,索取正式旅游发票。如在网上签订《旅游合同》应当进行核定,并保存好网址、相应的图片(文字)资料、单位(联系人)信息等。
其次是,要求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计划,确认是否转团及转入旅行社名称以及旅游目的地接团社名称,了解相关事宜。
“游客有权拒绝旅行社提出因年龄、职业等不同加收费用,必须参加的自费项目及旅游行程以外的其它有偿服务。并且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差价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游览过程中,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获得赔偿。
此外,游客发现“黑社”、“黑车”、“黑导”时,应积极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旅游途中出现需要当即解决的服务质量问题,可向参团社或当地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不需要当即解决的,可在行程结束后与参团社协商解决或向参团社所在地旅游执法部门投诉。发生第三方造成旅游团队服务质量问题,应积极配合旅行社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发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团队滞留、取消、改变行程等问题,应与旅行社(导游)协商解决。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和索赔证明。
提示三:消费 购买旅行产品应理性
“在出游时,游客应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市旅游局人士称,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能简单的以价格作为依据。低价的旅游产品往往接近或低于成本,本身就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游客享受的很可能只是低价服务、多次购物、强迫消费等。游客只有将旅游产品的价格与旅游产品的质量结合起来才是理性的选择。
旅游安全至关重要。游客应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谨慎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一般来说,已经开放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比如漂流、攀岩,都是经过安全部门严格检查的。但是,在旅游旺季,游客特别多的时候,游客在选择这类项目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海边活动要在限定的区域内,不私自下水,以防溺水事故发生。 游客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的赔偿,它不能涵盖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在自驾游时要准备要充分。参加旅行社或俱乐部组织的自驾旅游,应注意做好物品准备,了解当地人文地理文化,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持良好心态,正视和妥善处置旅游途中的纠纷。
提示四:投诉 需提供相应证据
游客在旅游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旅游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市旅游局人士称,投诉者在投诉时除应向投诉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据悉,首先投诉必须符合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即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大条件。
其次,投诉者可进行投诉的行为包括,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有损害投诉者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以及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情形。
最后,投诉者应向投诉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写明投诉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写明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写明投诉者的请求、事实、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