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中新网宁德5月15日电 (潘喆 叶茂)烧水电热棒使用不当引发火灾,蔓延并烧毁周边房屋,同时导致1名10岁男孩被烧死。福建霞浦县法院15日披露,以失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9时30分许,林某在其租住的民房一层厨房内,使用电热棒烧水准备洗澡。而此时,林某在未切断电热棒电源的情况下,在房间内睡着。
当天23时45分许,因电热棒长时间干烧引燃厨房,火势蔓延至周边房屋,烧毁霞浦县酒厂宿舍、南禅寺及黄某、李某等20人的房屋及屋内家具、电器、衣物等财物,过火面积达1024.91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计377146元人民币。同时,一名10岁男孩李某,被烧死自家屋内。
经事故认定,起火原因系使用电热器具长时间干烧,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经尸体检验鉴定,男孩李某符合生前烧死。案发后,李某的父亲及财产受损的大部分被害人对林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疏忽大意,不安全使用电热棒而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房屋烧毁经济损失达377146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被害人李某亲属及财产受损的大部分被害人对其谅解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