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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地频发精神病人伤人事件 受害人索赔遇困境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段时间以来,广东、江西、四川等地相继发生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给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来带严重损害。然而,多地频发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受害人索赔遇困境。具体情况,我们来连线中央台驻广东: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派出所副所长温志军告诉记者,精神病伤人索赔难,是比较常见的情况。特别是重度精神病人,其户籍信息要么难以找到,要么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精神病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限制刑事责任,第三种与常人等同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的困境,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荣誉会长陈舒表示,“即使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家属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失;没有家庭监护人的,作为法定监护机构的收治机构应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而近年来,国家要求各地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登记,因此受害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金。”同时除了政府的保障措施,还可以尝试调动社会组织等通过发动公众力量来募捐进行物质帮助。(记者郑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