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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社会事务科科长马军指出:“社区居民自治本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居民。但目前,社区自治方面的功能基本没有。本来居民代表大会都是定期召开的,但居民参与度不高,形式大于内容,造成不是不能召开就是召开也不能取得好的效果的现象。”
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就是需要进行组织形式与体系的创新,通过建立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等机构,形成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系统。同时还要处理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中介组织等组织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的社区自治组织的生态系统。
同时,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吕红强提出:“社区是一个自治性的组织,应该由社区人员自己选举,自己制定章程和准则,真正站在服务人民群众的角度,使社区的事情由居民商量确定,自己管理社区居民生活的点点滴滴。”
为给社区去掉“行政负担”,让社会管理创新的基层细胞拥有更强生命力,就应当还社区的自治权,让社区干部有更多精力抓好基层党建、居民服务、群众自治、安全稳定、文体活动、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只要还社区自治权,只要大量行政工作减轻了,就没有理由不把社区工作搞好,没有理由不把社区居民服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