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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5月14日电 银行卡明明在自已手里,却被人在外地POS上盗刷13万余元。2014年5月1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偿还原告人张非(化名)银行存款131627元。
原告张非在某银行支行开具了银行卡账户,内存现金。2013年8月30日19时许,张非在家中收到手机短信提示,称该卡账户刷卡消费131627元。张非接到短信后立即致电银行服务电话将银行卡挂失,然后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了保管在自己手中的银行卡。经公安机关查询,张非的银行卡是在福建省晋江市某珠宝行的POS机上被盗刷的。
庭审中,银行代理人辩称,张非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给张非提供了不合格的银行卡,不能排除是张非对银行卡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才被他人盗刷。盗刷存款的POS机不是该银行设置的,他们只是根据银联清算指令付款,因此张非应自行承担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经国家批准从事吸收储蓄的专门金融机构,理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维护交易的安全运行,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本案中被告为了行业竞争,为客户提供便利,加入银联组织,允许跨行异地支取,并且不对支取人进行身份核对和登记,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存款被盗取后无法查证,因此应当为此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在得知存款被异地盗取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银行卡,证明其所持银行卡不可能在异地消费,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恶意支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做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河南:13万元存款被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